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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可撤销和不予执行情形都是什么

2022-09-27 19:48:08


可变更、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:

(1)形成权: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,无须相对人同意。

(2)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:在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只有“受损害方”才有权撤销。

(3)如何撤销: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,由其确认撤销权是否成立。

一裁终局原则。即仲裁裁决作出后,当事人就同一纠纷,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,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“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原则,仲裁裁决一经作出,当事人不服,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,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,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”。老师,我有点不理解这段话。疑问有两个:1、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?2、如果不能怎么办,一裁终局,又怎么能出现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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